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2020年至2021年間臺灣網絡紅人朱玉宸(小玉)濫用Deepfake技術將女性之臉部惡意合成至成人片角色臉上之假色情事件,受害者身分多為台灣公眾人物,涵蓋網紅、藝人、政治人物、主播及素人,且多為女性,總計獲取上千萬不法利益,消息一出引起社會輿論。
科技日新月異,各類新型態犯罪也相繼促發,性私密影片外流事件層出不窮 ,然此類數位性暴力之被害人卻僅能以「散佈猥褻物品」與「加重誹謗」等較為迂迴之名義向法官請求判決,罪刑顯不相當,且以「猥褻物品」對被害人之影像相稱,對其亦是二度傷害之一種;對此,我國行政院會去年3月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完成初審「刑法修正草案」,本週經黨團協商後,在112年1月7日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增訂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 |
無其他行為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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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散布行為 |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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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 |
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 |
無其他行為 |
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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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散布行為 |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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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 |
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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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
無其他行為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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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營利 |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
雖增訂相關條文能夠使未來我國受數位性暴力被害人所受保護力道更足夠,惟此次修法就關於性影像之定義,係指包含「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上述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與過往我國對於「猥褻物品」之定義仍有異曲同工之妙,「足以引起羞恥」不僅加深性之污名化,而「足以引起性慾」更對被害人做出評價,極可能造成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此種定義引起諸多批判,顯然仍是我國未來需討論、努力改善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