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離婚有以下10個要件
依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因以上條件也不可能概括實務上所有情況,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台北高等法院的判例中,一名楊姓工程師由於時常對妻子家暴,語言辱罵,導致妻子心生恐懼帶著小孩離家。加上其讓子女缺乏安全感,在學校時甚至需要老師額外陪伴,因此高等法院判准離婚。
換言之,提出裁判離婚者,必須不是造成婚姻有問題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