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現今網路社會發達,多數人皆以各類通訊或社交軟體進行溝通,也導致訴訟上經常有需要使用該等訊息或文章作為證據之情況,惟「臉書截圖」是否得直接作為證據?又或此乃傳聞證據,需經過勘驗後方取得證據能力?
文文為公司高階主管,單身未婚,靠自己工作努力在台北買了一間公寓套房,後續申請調回中部分公司上班,即另外又在當地購買房子居住。近期,文文的姪子剛好大學畢業北上工作,文文有意等姪子工作穩定後,把台北的
近年來違法吸金之犯罪手法成為新興犯罪態樣,通常犯嫌會以各種名義向社會大眾「招攬」,並向投資人承諾「保本」、「高利率」等語,藉此吸引大眾目光,並進一步聽信犯嫌之說詞而投入資金,初期可能偶有獲利,但經過
按我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倘犯下同法第 10 條施用第 一級 (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或第二級毒品 (如罌粟、 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
情境1:阿家與阿婷兩人為同學,某天阿家跟阿婷說:「快點把作業給我抄,不然我就要把電影奇異博士2:失控多重宇宙的劇情不斷大聲的跟你說!我要爆雷你!爆死你!雷死你!」阿婷迫於無奈,只好乖乖地就範,將作業拿
舉例:購物網站上出現一種標榜純天然無毒,吃了能夠一天就瘦一公斤的保健食品,一罐30顆3萬元雖要價不斐,仍有許多想瘦的民眾紛紛受到吸引而購買,之後卻發現吃了根本沒效,且成份也被查出含人工化學成份,購買民
新聞媒體常常報導:「某某公司不法吸金,造成廣大投資人血本無歸,主謀及核心幹部已遭偵辦起訴…。」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受欺騙的受害者除了到公司撒冥紙、丟雞蛋以外,還能怎麼做呢?
案例:阿光跟小橘是同事,阿光暗戀小橘好幾年了,一直追求著小橘,但小橘對他沒有什麼感覺,也拒絕阿光好幾次,誰知道阿光因為太喜歡小橘,有一天下班決定闖入小橘家大樓,想要跟小橘說清楚他的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