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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甲男與乙女於去年已離婚,兩人育有一名現年8歲之女兒A女,由甲男擔任主要照顧者,雙方依法院所做出之裁定行使會面交往,乙女每周六可至甲男家中接走A進行過夜會面交往,於周日將A女送回甲男家中,但A
案例事實: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於103年8月16日死亡,名下留有系爭房地,乙女於104年1月27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A為乙女之普通債權人,於104年7月30日聲請對乙女名下之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於
一般而言,具有財產價值之婚後財產均須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範圍,例如不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但有些權利是否應納入分配則有疑義,以下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債權」、「夫妻之一方請求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