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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為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
依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阿凱父親為一名台商,母親早逝,父親長年於中國大陸經商,平日與阿凱聚少離多,家庭關係不不緊密,僅年節回臺共度,後父親因病過世,阿凱僅知父親經商近幾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關係,虧損負債連連,且負債金額累計高
一、婚前協議有沒有效,要看協議的內容是什麼。有些內容是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協議的,但不能違反民法第72條「契約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原則。
案例說明:甲男與乙女於去年已離婚,兩人育有一名現年8歲之女兒A女,由甲男擔任主要照顧者,雙方依法院所做出之裁定行使會面交往,乙女每周六可至甲男家中接走A進行過夜會面交往,於周日將A女送回甲男家中,但A
案例事實: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於103年8月16日死亡,名下留有系爭房地,乙女於104年1月27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A為乙女之普通債權人,於104年7月30日聲請對乙女名下之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於
一般而言,具有財產價值之婚後財產均須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範圍,例如不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但有些權利是否應納入分配則有疑義,以下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債權」、「夫妻之一方請求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