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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
「咦!都已經到10號下班時間了,薪水怎麼還沒入帳?」,華生任職於一家私人公司高階主管,到職時公司人資即與其特別約定,該公司統一於每月10號一次發放月薪資,除了曾經因遇假日延發薪資外,從未有發生甚麼問題
雇主對勞工為報復性訴訟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討論,過去在我國較少有案例,我國則因2015年南山人壽罷工案後,雇主方多次以各式名目對勞工提起各項訴訟,逐漸掀起該議題在我國上的討論,前二篇已就比較法、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