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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是否可以算是職災,雖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訂有相關判斷標準
一、案例事實 甲某天看到路邊有A公司之徵人廣告,於是前往A公司應徵行政職位,不料,A公司告知甲,若要簽屬勞動契約,需甲簽署新臺幣300萬之本票作為人事保證,A公司不斷向甲表示,如果任職過
在交通事故頻傳的臺灣,據勞保局統計指出,去年核發的516名勞工職業災害死亡給付,其中光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就有279人,遠遠超過職災大戶營建業的74人。但是你知道嗎,我們生活時常耳聞的通勤職災實務上雖然勞
對於廣大的勞工朋友來說,休假是不可或缺的。好好的放假才能讓大家在辛勤工作後,喘口氣繼續向前出發,而其中所謂「特休」就是當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或事業單位應給予一定期間休假之法定休假權利,而放假的日子
阿康由於在工作觀念上與公司歧異甚多,最終與公司不歡而散,離開後另向A公司投遞履歷,A公司為了瞭解阿康之前的在職狀況,向前雇主阿樂致電詢問阿康的薪資、考績、出勤況狀等資訊,阿樂雖對阿康頗有微詞,試問如向
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
「咦!都已經到10號下班時間了,薪水怎麼還沒入帳?」,華生任職於一家私人公司高階主管,到職時公司人資即與其特別約定,該公司統一於每月10號一次發放月薪資,除了曾經因遇假日延發薪資外,從未有發生甚麼問題
雇主對勞工為報復性訴訟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討論,過去在我國較少有案例,我國則因2015年南山人壽罷工案後,雇主方多次以各式名目對勞工提起各項訴訟,逐漸掀起該議題在我國上的討論,前二篇已就比較法、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