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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事實 A公司於章程中訂明於提法定盈餘公積後,須另提百分之10之特別盈餘公積,股東甲認為A公司於章程中明定須提特別盈餘公積侵害其股東盈餘分配,欲依公司法第23條請求
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與專用存款帳戶
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為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已發行股份為50億股。A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生意每況愈下,本年度股東會時,A公司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7億股之股東出席,董事長甲為本次會議主席,會
某甲於民國109 年委託房屋仲業者某乙賣屋,簽立專任委託契約,委託銷售期間1年。然某甲於委託銷售期間再透過第三人,將同一房屋出賣予某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某乙得知上情後遂提起訴訟。
甲為B公司負責人,B公司代理進口b產品,與生產a產品之A公司為相互競爭之事業。甲為打擊A公司a產品銷售業績以達競爭之目的(屬執行B公司業務之範圍),竟利用其同時擔任由其獨資經營之C雜誌社所發行之c雜誌
案例:阿起與阿飛為好友,兩人想要一起設立公司闖出一番事業,然而僅有阿起具備足夠資金,故阿飛提出要以勞務或信用作為出資方式,是否可行呢?
在事業合作的發展過程中,有些人雖為實際出資的公司股東,卻因某些因素可能不想對外具名,所以會將公司股份登記為他人名義所有,因此會出現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名義人不相符之情形產生,而將公司股份登記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