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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A地為袋地,地目為「建」。因A地上現有建物已老舊不敷使用,甲決定將現有建物拆除重建或與建商合建,以發揮土地之利用價值。為符合建築法或建築技術上之規定,供重型機具、車輛進出及消防、救災之使用,通行之
阿凱父親為一名台商,母親早逝,父親長年於中國大陸經商,平日與阿凱聚少離多,家庭關係不不緊密,僅年節回臺共度,後父親因病過世,阿凱僅知父親經商近幾年因新冠肺炎疫情關係,虧損負債連連,且負債金額累計高
一、假扣押喪失對系爭房地處分之權能,屬給付不能 二、即使後續將來或可除去,仍為給付不能 三、假扣押致給付不能係可歸責於出賣人 四、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第1項
某被保險人銀行甲,向乙保險公司投保銀行業綜合保險,保險契約之期間為民國111年1月1日至112年1月1日止。其中約定,因員工之不忠實行為致被保險人發生損失時,保險人於金額8000萬元內負賠償之責。
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為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已發行股份為50億股。A公司經營狀況不佳,生意每況愈下,本年度股東會時,A公司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17億股之股東出席,董事長甲為本次會議主席,會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
有位顏姓女子某日騎乘摩托車結果一戶養鵝的人家,鵝主將鵝放養於家門前,籠子並未特別拴起,顏姓女子指控飼主放任鵝群亂跑,害她騎車經過被鵝追咬,導致受到驚嚇,因而報警,警方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驅使或縱
對於廣大的勞工朋友來說,休假是不可或缺的。好好的放假才能讓大家在辛勤工作後,喘口氣繼續向前出發,而其中所謂「特休」就是當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或事業單位應給予一定期間休假之法定休假權利,而放假的日子
某甲於民國109 年委託房屋仲業者某乙賣屋,簽立專任委託契約,委託銷售期間1年。然某甲於委託銷售期間再透過第三人,將同一房屋出賣予某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某乙得知上情後遂提起訴訟。
為有效達成抑制房市炒作目標,於2021年底內政部通過後《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後,2022年4月初行政院也正式拍板通過,此次修法對於房市投資客而言,可謂投下了一枚震撼彈,據相關報導指出,也導致了2022
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甲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過年前全台XD千元偽鈔流竄全台,直至近日才在雲林檢警的蒐證下一口氣查扣面額超過1億2千多萬的偽鈔。然而不免讓然想到如果日常生活中我們不小心收到了偽鈔該怎麼辦呢?如果民眾拿去花掉又會不會面臨到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