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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有,為擔保與乙之間生意往來,於民國(下同)78年間設定清償日期為83年8 月28日、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乙。然而,雙方生意往來早於83年間結算完成,
現今網路社會發達,多數人皆以各類通訊或社交軟體進行溝通,也導致訴訟上經常有需要使用該等訊息或文章作為證據之情況,惟「臉書截圖」是否得直接作為證據?又或此乃傳聞證據,需經過勘驗後方取得證據能力?
文文為公司高階主管,單身未婚,靠自己工作努力在台北買了一間公寓套房,後續申請調回中部分公司上班,即另外又在當地購買房子居住。近期,文文的姪子剛好大學畢業北上工作,文文有意等姪子工作穩定後,把台北的
臺灣機車密度高,路上汽車、機車、重型機車川流不息,一但發生車禍往往容易波及其他車輛,故道路上安全駕駛甚為重要。但總有一些不顧他人安危,顧著炫技而於馬路上以各種危險方式行駛之駕駛(俗稱猴子),喜歡以蛇行
近年來違法吸金之犯罪手法成為新興犯罪態樣,通常犯嫌會以各種名義向社會大眾「招攬」,並向投資人承諾「保本」、「高利率」等語,藉此吸引大眾目光,並進一步聽信犯嫌之說詞而投入資金,初期可能偶有獲利,但經過
有一位阿嬤想假裝不經意的插隊上車,被排隊已久的人制止之後,走到原本離隊的位置小華的前面照樣想插隊上車,最後反被公車司機霸氣轟下車,阿嬤卻對小華比中指小華忍不住將過程拍下放上臉書,請問小華這個行為,和阿
案例說明:甲男與乙女於去年已離婚,兩人育有一名現年8歲之女兒A女,由甲男擔任主要照顧者,雙方依法院所做出之裁定行使會面交往,乙女每周六可至甲男家中接走A進行過夜會面交往,於周日將A女送回甲男家中,但A
在損害賠償之債權債務關係中,常有民眾無法分辨清楚何種損失係得請求、何種是無法請求的,畢竟對一般民眾而言,會覺得所有已支出、或未取得的款項都應該在可以請求之列,惟法律上有更為細膩精確之區分,以下即針對損
近兩年受到新冠肺炎之影響,許多民眾都減少外出在家追劇,不乏會看到劇中人物騎乘電動滑板車或平衡車在路上行駛,不禁讓人好奇對於此類設備我國有何相關規定呢?
案例事實: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男於103年8月16日死亡,名下留有系爭房地,乙女於104年1月27日辦理繼承登記完畢。A為乙女之普通債權人,於104年7月30日聲請對乙女名下之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於
按我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倘犯下同法第 10 條施用第 一級 (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或第二級毒品 (如罌粟、 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
奇奇與蒂蒂為學生時代至今交往多年的情侶,出社會後蒂蒂因工作壓力及同儕不良競爭等原因,罹患了躁鬱症等精神疾病,在躁狂期發作時,蒂蒂個人情緒管理上常常失控,惟奇奇仍念在與蒂蒂多年深厚感情,不斷的給予包容及